民眾陳先生說7月初才過戶買了塊地,認為今年的地價稅應該是繳下半年持有期間的稅金就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在8月31日所登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新取得土地的人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就算持有期間不滿一年,也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因為陳先生是在7月初買地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就是本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繳全年度的地價稅!假設陳先生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那麼納稅義務人就會變成是賣方。該處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時若主張以買賣雙方按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負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是屬於私權行為,不能依此申請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更新日期:110-07-28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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