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以協議成立時之價值,按千分之1稅率繳納印花稅。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留有不動產者,原則上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惟家族間若另有協議由特定繼承人或數個繼承人取得不動產,並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又該不動產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計算繳納千分之1稅率的印花稅,而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計算;此外,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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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06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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