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分割後各人所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不等」者,其屬「有補償」者,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共有土地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就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也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而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的認定,是以參與分割的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若有甲、乙地號兩塊土地,面積均為1平方公尺,甲及乙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各為1,000及1,200元, A君與B君持有甲、乙地號持分各2分之1,兩人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後,A君持有甲地號土地全部,B君持有乙地號土地全部;共有物分割前A君與B君持有該2筆土地現值合計均為1,100元,辦理共有物分割後,A君持有甲地號土地現值為1,000元,B君持有乙地號土地現值為1,200元,A君減少土地價值100元,低於最低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每平方公尺1,000元以下,所以A君與B君不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7-07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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