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果再移轉時,除了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會追繳原退還稅款。但重購土地5年列管期間如因繼承而移轉時,如實際上仍然作自用住宅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准重購退稅之土地,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然會向繼承人追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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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17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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