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未於該期間徵收者,就不得再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內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不在此限。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徵收期間,仍可繼續執行催收不得註銷欠稅。
 
該局提醒民眾,有應納之各項稅捐,請務必於期限內繳清,切莫心存僥倖,誤認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拖延繳納除滯納金負擔外,一旦被移送強制執行,或有財產遭受查封拍賣之虞,造成無謂損失,不可忽視。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李淑娟
連絡電話:24331888轉612
更新日期:110-08-18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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