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稅率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本市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2.4%。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購買房屋自住,可於申報契稅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省時又節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10-08-20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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