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打算買賣房地產的民眾,請注意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做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即是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土地移轉登記者,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間買賣不動產習慣上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8-20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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