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物未保存登記,也就是沒有建物所有權狀時,常有貸款等方面的不便,所以民眾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往往需向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以作為持有該房屋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籍證明僅是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證明書所載的起課年月,僅表示房屋稅開始課徵的日期,而非房屋實際建築完成日期。因此,民眾不能以房屋稅籍證明作為產權或建物完成的證明文件。
 
  如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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