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而無使用執照違章房屋雖經補辦特定工廠登記,尚難認屬合法登記之工廠,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補辦特定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一般登記之前,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並不相同,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若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10-09-03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人氣22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