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應按實際收費金額,減除與執行業務相關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所得。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收入標準核算其執行業務收入。惟執行業務者受託辦理案件之實際收費金額高於財政部頒定收入標準時,應按實際收費金額申報及計算所得。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據實申報而有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情事者,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將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某律師事務所申報107年執行業務所得時皆以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收入標準列報收入,經該局查獲部分受託辦理案件實際收費與申報收入之差額高達2百餘萬元,遂依實際收費核定其收入,並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按實際收費申報收入及計算所得,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14 更新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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