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贈與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如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並辦竣贈與土地登記後,該筆土地始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者,受贈人可申請原申報贈與土地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並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葛君於72年1月取得本市潭子區2筆土地,於110年3月6日申報贈與移轉予其外孫王君,惟葛君於同年3月17日死亡,原核課土地增值稅係由受贈人王君繳納完畢並隨即4月1日辦竣贈與土地登記,然繼承人等遲至110年7月2日始將葛君原取得本市潭子區2筆土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嗣後王君申請更正原申報贈與土地移轉現值案之前次移轉現值並退還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確係辦竣登記前死亡且係贈與土地登記後始辦理遺產稅申報,准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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