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移轉申報繳納契稅後,若因故解約並申請撤回,已繳納之契稅是否可以退還?
 
   該局說明:若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可以退還原繳納契稅,若完成房屋移轉登記,則不能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則可退還原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若房屋產權未實質移轉,契稅可以退還;若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則不能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契稅,但若該次移轉是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可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退還原繳納契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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