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者,可直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繼承人間若未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若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與一筆土地協議由數人繼承者,同樣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之性質。故繼承人間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則無論是否依應繼分繼承遺產,仍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就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之部分,按協議時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欲進一步了解或有印花稅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 或撥打08-7338086轉234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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