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
買賣雙方未訂立承攬契約,只有在報價單上簽章確認,是否也要課徵印花稅?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若雙方未訂立契約,而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則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繳印花稅。故買賣雙方於報價單上簽章確認,表示契約已成立,則須課徵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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