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來有民眾
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遭稅捐處追繳原退還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列管5年內再行移轉也包含以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故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尚須被追繳原退還稅款,該處籲請民眾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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