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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最新消息 | 2021-11-24 06:06:48
更新日期:110-11-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期有
民眾為了辦理家人遺產繼承,申請財產歸戶清單始發現,被繼承人名下為何還有已拆除的房屋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若房屋已拆除,民眾需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拆除並註銷稅籍。但常有民眾已將房屋拆除或房屋已坍塌無法使用,卻忘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致財產清單上列有已不存在的房屋。
 
該處進一步提醒,房屋稅是按月計算,民眾在房屋拆除後30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報,經查證屬實後,得自拆除當月起註銷稅籍及停止課徵房屋稅。另外房屋若僅部分拆除致面積減少,也應申報部分拆除,稅捐處會就該屋重新核算課稅面積及房屋現值,則可即時減輕房屋稅稅負。您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查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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