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依印花稅法規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所以書立該契約書時免貼用印花稅票,惟出租人如收到承租人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其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者,則該契約書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繳印花稅。
該處提醒,房屋出租人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請出租人務必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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