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
對核定稅捐不服,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縱尚未作出復查決定,名下財產仍可能被禁止處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係為避免執行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而財產禁止處分目的為預防納稅人透過移轉財產來規避欠稅的保全作為,尚無申請復查即可排除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倘有財產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擔保,即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對繳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分局)服務電話,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2-2585、2587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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