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欠稅人所持有的不動產雖已設定抵押權於第三人,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函請地政機關就該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該處進一步說明,有鑑於強制執行不動產進行拍賣時,其拍賣價格往往高於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因此,即使欠稅人名下不動產所設定抵押擔保債權,已超過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稅捐稽徵機關對該不動產,仍可辦理禁止處分。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請依限繳納稅捐,以免不動產遭禁止處分,進而影響不動產處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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