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繳的稅捐,因滯納期滿仍未繳納,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嗣後無法以該局遞送的繳款書,是由其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而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送達不合法而要求免徵滯納金並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因大廈管理員是受雇為社區全體住戶接受郵件者,故自大廈管理員收受繳款書之日起,即對納稅義務人發生送達效力,至於該大廈管理員以何種方式將繳款書交給納稅義務人,屬其內部作為,對於送達效力,不生影響。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多注意稅捐稽徵機關所寄送的稅捐文書,勿以非本人親自簽收而不予理會,以免發生延誤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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