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買賣移轉時,
買受人應在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
 
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應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及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
 
稅捐處提醒,應申報契稅而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請民眾準時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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