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前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提醒您,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10%」之認定,應以該基地上全部建物之房屋評定總現值與該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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