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財稅局並進一步說明,寺廟或教堂用地的土地必須登記在寺廟或教堂的財團法人名下才得以適用免稅規定若土地是私人所有,縱使供寺廟或教堂使用,仍不符合免稅規定。另寺廟及教堂興建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並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者,亦有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規定,請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適用特別稅率而節省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上本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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