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次出售房屋,能否再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下列條件,可再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另增加一生一屋的規定,是為了減輕土地所有權人有換屋需要的稅賦負擔,民眾可以善用此規定,再次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您對土地增值稅相關事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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