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承攬契約金額為210萬元(含營業稅),依法可扣除營業稅後,應貼用2,000元印花稅票;惟甲公司誤將營業稅計入,致貼用2,100元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事後發現溢貼而未申請退稅,逕自揭下溢貼100元的印花稅票,轉貼至與乙公司訂立的承攬契約。甲公司已違反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情節輕重,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印花稅屬輕稅重罰,雖稅額較少,但處罰倍數較重,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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