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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最新消息 | 2021-11-26 07:17:15
更新日期:110-11-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於23日上午邀集本市及其他五都等8個地方稅稽徵機關,就「研商推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課徵相關事宜」會商,討論未來非自住用房屋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的可行性。目前臺北市已施行,臺南市預計將於明年施行。
 
桃園市鄭文燦市長24日受訪表示,桃園市104年制定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非自住用房屋稅率為單一稅率2.4%,施行至今持有多戶非自住用房屋民眾已逐步減少,已有抑制囤房成效,為加強落實居住正義,市府會考慮跟進按戶數制定採差別稅率,但須審慎評估,配合修正上述自治條例規定因須送議會審議,市府會與議會進一步溝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姚世昌局長補充說明,目前全國各縣市囤房稅率不一,僅臺北市、宜蘭縣、連江縣按戶數採差別稅率,桃園市雖為單一稅率2.4%,但為全國及六都第二高,僅次於臺北市稅率2戶以下2.4%,3戶以上3.6%,已比其他多數縣市按法定稅率1.5%課徵更能抑制囤房。
 
姚局長進一步說明,因房屋稅相關規定,如符合要件可持有3戶自住用(稅率1.2%)房屋,是採全國歸戶計算戶數,而囤房稅則是針對非自住用房屋課徵,如比照自住用房屋採全國總歸戶採累進稅率實務上難以推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在現行稅法規定下,針對民眾在該直轄市、縣市持有非自住用房屋課徵差別稅率。本市可配合跟進,改按房屋所有人在本轄內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但須審慎評估避免傷及無辜。
 
該局將會蒐集調查本市房屋持有情形、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等統計數據,並參考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的政策走向及目前臺南市差別稅率制定內容、議會審議情形,擬具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提案至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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