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2-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林君反映房屋供自住使用,為何對他課徵營業用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本市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2.4%、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營業用為3%。查林君將自有房屋出租予商號使用,因商號遷址且未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以致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變更的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從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則從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當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終止租約時,務必要求承租人辦妥營利事業地址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並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例如:110年11月13日因商號遷出停止租約,屋主於110年12月6日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查屬實,因變更日11月13日,在15日之前,可自當年11月起適用較低的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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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局: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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