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關表示,為使海關對報關業者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有一客觀標準,財政部於本(110)年11月11日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該關進一步說明,前述認定原則所稱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是指報關業者有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或第39條第2項規定,未能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等不法情事;而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且於最近1年內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豬肉製品或報運進出口毒品、槍械、偽幣等管制物品達3次以上者,或於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30萬元者,皆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得裁處其停業6個月以下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財政部訂定該認定原則目的,在於對違規情節重大的認定及確保裁罰的一致性,以期提升報關業者法遵意識,並對不適任業者設定退場機制。業者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詢該關業務二組,連絡電話04-26565101分機102汪課長。(詳細宣導資料請上臺中關網站: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12-10 更新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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