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2-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來,有民眾詢問收取費用時,對方以支票支付,開立的收款收據要繳納印花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應按4‰稅率貼繳印花稅。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收據上,該收據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舉例說明,甲支付乙新臺幣20萬元,乙收取現金並開立收據給甲,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4‰繳納800元印花稅,若甲以面額 20萬元支票支付,乙於收據內書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若甲方以開立支票方式支付,但乙方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仍應按4‰計貼800元印花稅票。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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