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0-12-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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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大安區蔡小姐來電詢問,持法院判決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共有物分割移轉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按憑證金額或不動產現值1‰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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