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在申報遺產稅後是否需要再申報契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取得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而繼承取得房屋,並不屬於契稅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已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該局可透過與地政機關電腦連線查詢是否辦理繼承更名登記,民眾也可於地政機關辦理建物繼承登記後,檢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如係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向該局辦理納稅義務人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需洽詢相關訊息,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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