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1-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稽徵法第39條修正通過,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案件,得暫緩移送執行之應納稅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自110年12月19日施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執行,仍適用舊法規定,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已依舊法規定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提起訴願者,不得就新舊法差額六分之一申請退還。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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