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1-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現今因土地取得不易,建商與地主協議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並以地主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建商及地主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由建商出資興建,地主係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而取得房屋,實質上屬交換行為,應按契價2%課徵交換契稅,交換的土地與房屋如非等值,地主取得房屋並給付差額價款給建商,該差額部分應按6%向地主課徵買賣契稅,並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如有匿報、短報情形,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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