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1-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常接獲民眾詢問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別,該局特別說明,公告土地現值是土地移轉時民眾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並作為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用以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於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申報地價則是土地所有權人在舉辦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未申報地價或申報地價不足公告地價之80%者,則以公告地價的80%當作申報地價,若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的120%,以公告地價的120%為申報地價,換句話說,申報地價是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本(111)年1月1日,其適用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下次重新規定地價的時間為113年。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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