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2-09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檢舉逃漏稅 獎金最高480萬元
 
       總統於110年12月17日公布增訂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自同年12月19日施行,增訂檢舉獎金以每案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就徵起罰鍰按20%提撥獎金,以480萬元為上限,並限制檢舉人如為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者不可領取檢舉奬金。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已收到罰鍰者,依93年4月21日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及第4條規定,就徵起罰鍰按20%提撥舉發人獎金,並以每案480萬元作為領取上限,惟有關領取檢舉獎金之資格,現行各稅法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致稽徵實務迭有爭議,爰統一規定檢舉獎金之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舉例來說:甲君108年違法增建大型廠房,未依房屋稅條例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經乙君向該地稅捐稽徵機關檢舉,最終甲君裁處及繳納罰鍰2,500萬元,乙君可領到的檢舉獎金為480萬元(2,500萬元X20%=500萬元,因超過480萬元,則以480萬元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時,除應提供被檢舉者資料、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外,務必填具自身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地址等基本資料,俾利檢舉獎金之核發。如您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 轉分機272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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