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2-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者,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滯欠稅捐遭移送強制執行,
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金額3萬元以下,可持傳繳通知書於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超商全國門市繳納,免加收手續費,省時又方便;金額3萬元以上者,可至該局及其所屬員林、北斗分局或行政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納。亦可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填寫傳繳通知書上之移送機關名稱,掛號郵寄至該移送機關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時,如確屬欠稅未繳納,應儘速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拍賣等情事。如您對傳繳通知內容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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