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2-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前幾日接到民眾蔡小姐來電詢問,她名下共有2間房屋,其中一間是本人、配偶及剛滿18歲的小孩設立戶籍,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第2間目前空戶無人設戶籍,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最近小孩剛滿18歲,是否可以申請第2間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另土地所有權人若有其他土地供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已成年子女等設籍居住,在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1處的限制。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修正18歲為成年之規定,係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以現行法規,若蔡小姐第2間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籍部分仍需蔡小姐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等成年直系親屬遷入,因今年(111年)仍適用修正前民法,滿20歲為成年。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自112年起即適用修正後民法,滿18歲為成年,請記得於當年(112年)9月22日前向本局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利當年開始適用。
 
如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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