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獲承包商來電詢問,因承包工程逾期完工需支付違約罰款,如以工程款抵付罰款,可否主張未實際收到工程款而免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如因違約而以工程款抵付罰款,仍應依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承包商承包工程合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工程訂於110年9月1日動工、11月30日完工,分3期於次月10日請款,每期應收價款為100萬元,另約定逾期完工需支付100萬元罰款,嗣因承包商作業疏失延至110年12月5日完工,並表示違約罰款將以第3期工程款抵付。依工程合約及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承包商應分別於110年10月10日、11月10日及12月10日開立發票,惟承包商誤以為未向業主請款即可免開發票,而未依規定於110年12月10日開立發票,並於111年1月17日前報繳營業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違章予以補徵營業稅5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承包工程時,如發生違約而以工程款抵付罰款情形,其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並不得因此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李建和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2-15 更新日期: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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