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2萬元,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果外僑離境後未再回台,基本生活費差額要依比例居留天數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說課 侯京均
連絡電話:04-7274325轉20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2-21 更新日期: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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