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3-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民眾鍾小姐來電詢問,她和先生持有2間房屋,自己名下的房屋由本人、配偶及剛滿18歲的孩子設籍,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配偶名下的房屋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能否將剛滿18歲的孩子戶籍遷入,再申請1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惟土地所有權人若有其他土地,供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設籍,於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或營業,均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1處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修正案,修正18歲為成年,係自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依現行法規(111年)成年仍為20歲,倘鍾小姐配偶土地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部分仍須由鍾小姐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辦竣戶籍登記,始可適用。
 
        如民眾對地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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