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3-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可依納稅人申請實際勘查,若實際營業面積未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將以6分之1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若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者,依實際營業面積核課營業用稅率。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至少以營業登記地址之該層樓面積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補充表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須在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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