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3-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規定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之部分,不予免徵,仍然須要繳納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要件為:
 
(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
 
(2)因身心障礙狀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申請,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免稅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下,稅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例如:汽缸總排氣量4,200CC之車輛,每年使用牌照稅為新臺幣2萬8,220元,可免徵稅額為1萬1,230元,每年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萬6,990元。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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