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4-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
加速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以維護市民居住安全、改善居住環境,並降低稅捐負擔,提高重建意願,經主管機關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可享稅捐優惠,原實施年限至111年5月11日止,行政院核定延長年限至116年5月1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可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就下列稅捐予以減免:
 
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符合資格之起造人,可向本市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申請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以免徵地價稅,並於重建完成時向建物所轄之總(分)局申請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享有租稅優惠。
如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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