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4-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陳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想把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太太,聽說土地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什麼房屋卻要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相互贈與房屋,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配偶贈與房屋,應於立契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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