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常有民眾忽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規定,或有再贈與配偶之情形,而收到追繳之土地增值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另外土地稅法第37條亦規定,重購土地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5年內將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贈與配偶者,亦屬於再行移轉,仍有土地稅法第37條須追繳原退還稅款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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