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4-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土地要贈與給配偶,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互相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之間相互贈與土地,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不是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在未來土地要移轉給第三人時,仍要以該土地贈與前的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因土地增值稅係採累進稅率方式計算,有可能須適用更高稅率,稅負反而更重,民眾可視自身財產規劃需求選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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