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5-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者,
請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稅務局將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可申請之土地範圍如下:
 
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合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原已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而課徵田賦之土地,在使用情形未變更下,不需重新申請;但若所有權有變更例如:買賣、繼承、贈與等,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核准後才可課徵田賦,若未提出申請,將於辦竣移轉登記之次年開始課徵地價稅。因可申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期間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若有符合申辦條件者,請把握時效,錯過就只能再等一年囉!
 
若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若需洽詢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申請規定或所需資料,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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