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的擾亂,身為扣繳義務人的您是否擔心因受隔離治療等因素,無法如期繳納扣繳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呢?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6日針對此次疫情公告展延111年5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可以適用這項展延繳納所扣稅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是指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至於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一、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居住者),其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二、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的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非居住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三、扣繳義務人如於上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甲於111年5月10日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100萬元,代扣稅款20萬元,甲原應於111年5月19日前完成繳納及申報,因甲曾與確診者接觸,被匡列隔離至111年5月20日,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111年6月8日;甲後來確診而接受隔離治療,致無法在展延期限屆滿前(6月8日)辦理申報繳納,倘其於111年6月10日隔離治療才結束,則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6月30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可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的扣繳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請扣繳義務人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5-06 更新日期:2022-05-06
人氣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