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列報扶養於所得年度前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剔除該項免稅額及扣除額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99年度死亡之父親乙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並申報乙君之免稅額123,0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徵稅額外,並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非故意違反規定,應予撤銷處分,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就構成其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有查對、誠實申報之責。甲君於提出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利用網路申報上傳)前,即負有填寫(輸入)內容正確之義務,而其填寫(輸入)內容未正確,致虛列課稅年度之前一年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即應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04)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不可列報1021231日前死亡之扶養親屬,以免因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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