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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惟夫妻已辦理離婚者,則上開子女之免稅額,應協議由一方申報,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13歲女兒甲君,經該局查核發現吳君於101年10月與妻乙君離婚,約定甲君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乙君任之,且乙君亦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甲君在案,乃否准吳君列報甲君之免稅額。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立法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是上開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當由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列報。而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僅單純物質上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即為已盡扶養義務。本案例受扶養親屬甲君之之生活起居、身心之實質照護,乃至法律上之監護人責任,均由吳君之前妻乙君負擔;而吳君雖主張有給付甲君部分生活及教育費用有扶養事實,惟並無共同生活及實質照護之事實,僅為盡部分扶養義務而已。
國稅局籲請離婚夫妻雙方對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扶養事實。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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